最新,南京发文:产假、陪产假、护理假均延长,2月1日正式执行!
近期,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第340号令,文件中明确《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

规定中明确了以下几个重点:
1、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天。
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子女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十天育儿假。
4、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每年享受五天护理假。
注意:上述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不影响福利待遇。
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上述假期。

1、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每年享受五天护理假。
2、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自领证之年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按每人每年二十元至六十元的标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奖励金的领取和支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所在单位支付,在行政、事业经费中列支;
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由所在单位支付,在单位福利费中列支;
城镇无业人员由户籍所在地的区财政支付;
农村居民由镇(街)财政支付,镇(街)财政确有困难的,由区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3、独生子女的医疗费用,按照不低于其父母单位职工的医疗标准享受至十八周岁,已参加工作的不再享受。
其中参加医疗保险单位职工独生子女的医疗费标准,不低于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保费。
独生子女的医疗费用,由父母双方所在单位负担,年份逢单时由男方单位支付,年份逢双时由女方单位支付,丧偶的由一方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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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丝路人力资源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