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社会法室副主任王天玉以深刻的洞察和严谨的论述发表了《新就业形态劳动基准的内在逻辑与规范要点》一文,为我们揭示了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基准的复杂性和挑战性。其分析鞭辟入里,既关注到了新就业形态带来的机遇,也敏锐地捕捉到了其中潜藏的风险和问题。

在数字经济的大潮中,新就业形态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它们以其独特的灵活性和创新性,为我们的社会注入了新的活力。然而,与此同时,传统的劳动基准制度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又能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发展需求,这无疑是我们当前需要深入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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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形态的兴起与挑战
新就业形态,如外卖送餐、网约车等,以其灵活性和便捷性受到市场的欢迎。然而,这种新兴的劳动模式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劳动者工作时间过长、平台抽成比例过高等,这些问题凸显了现行劳动基准保障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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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劳动基准的局限性
传统的劳动基准制度建立在“企业+雇员”的模式之上,而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者与平台之间的关系更加灵活,往往不完全符合传统的劳动关系定义。这导致了现行劳动基准在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方面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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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形态劳动基准的内在逻辑
新就业形态劳动基准的构建需要考虑其独特性。首先,劳动基准应从过程控制转向成果控制,以适应劳动者灵活自主的工作特点。其次,劳动基准应基于经济从属性,而非人格从属性,以更好地反映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与平台之间的实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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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劳动基准规范要点
任务计量型劳动基准
建立以任务成果计算对价的劳动基准,通过任务计量施加工作总量控制。
契约自由原则的再限定
平台对任务单价的设定应遵循集体协商等劳动议价程序,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灵活就业组织者的保障义务
平台作为灵活就业组织者,应合理确定任务单价并监测劳动者的劳动强度和任务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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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望未来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分类完善灵活就业服务保障措施,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相关指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基准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我们期待在劳动基准立法中采取“独立专章”的制度建构路径,实现劳动“二分法”向“三分法”的制度转型,为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者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

在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基准的创新不应仅仅停留在对现行制度的修补,而应是一场深刻的制度变革。我们需要重新定义劳动关系,建立一个更加公平、透明、可持续的劳动基准体系。这不仅关乎劳动者的权益,也关乎整个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本文基于王天玉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的文章《新就业形态劳动基准的内在逻辑与规范要点》进行深入学习。我们相信,通过不断的探索和创新,我们能够为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者构建一个更加完善的劳动基准体系。让我们共同期待并为之努力!